過去,香港的法治制度舉世聞名。那麼今天,何以同一控罪、同一主控、同一法官,但為何有不一樣的判決?
原來-左方蔡小姐因不畏強權冒險調查721警黑事件的真相而被警方和律政司窮追猛打;右方黃先生只因他身為親中黨媒《大公報》旗下的記者而從輕發落
這就是今天香港的法治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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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新聞節錄>
兩宗車牌查冊案,均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,涉及控罪同為「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」,即在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,剔選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「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」。不同的是,蔡玉玲是以刑事形式被控,即遭警方上門拘捕再排期上庭,《大公報》記者則是警方接獲投訴後,以傳票形式檢控。控方就在庭外表示,兩種檢控形式法律上相同,不影響判刑選項。
蔡玉玲最終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,留有案底並合共罰款6000元,現正提出上訴;《大公報》記者黃偉強今早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,毋須留有案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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